欧盟新版外商投资审查条例于7月16日正式生效,取代了运行六年的旧版条例。这是自2020年建立合作机制以来,欧盟外资审查制度的最大幅度改革。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表述,修订后的法规要求所有成员国都必须建立涵盖敏感领域、技术和基础设施共同最低审查范围的机制。

新规推动所有成员国建立FDI审查制度,并要求已经建立该制度的国家至少将欧盟认定的重点领域纳入审查范围。未来欧盟将朝着更统一、更全面的外商投资审查体系发展,所有成员国都应具备FDI审查机制,且在审查范围上至少覆盖欧盟共同认定的关键领域。
此前版本的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法规自2020年10月起生效,首次建立了合作机制,允许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就特定入境投资交换信息。但并未对成员国施加统一义务,各成员国在设计本国审查制度方面保留较大裁量权。与反垄断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审查不同,欧盟外资审查不适用“一站式审查”原则,企业通常需要面对一个或多个欧盟成员国的审查机构,国家安全审查的专属权限始终留在各成员国手中。
新规改革的核心目标是促进欧盟成员国之间在外商投资审查方面的协作。随着塞浦路斯在今年4月正式启用审查机制,目前所有欧盟成员国均已建立了本国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机制。新合作机制将使投资者越来越难以避开监管视线。欧盟不同成员国在特定交易上的密切协作已显现,当某项交易在一个国家申报后,该信息往往会被通报给其他国家主管部门,随后这些国家的监管机构可能会主动联系投资者,询问为何没有在同一项交易中进行申报。
![绿达之家网[Lvda56.com]](http://cn.lvda56.com/file/upload/202109/06/181134811.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