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郑某被老板杨某叫至其老家,饮酒后不幸坠亡。杨某补偿10万元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杨某再补偿郑某父母38万元,并约定了支付方式和违约金。但杨某仅支付5900元后便停止付款。为此,郑某父母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支付剩余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7.4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6115元。
近日,陕西西安市中院公布了该案二审判决书。一审法院支持了郑某父母的诉请,二审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
杨某曾经营西安某餐饮服务公司,2017年郑某经人介绍到该公司工作。2018年2月20日,杨某叫郑某及其他人到四川达州市渠县某镇接他回西安。当晚吃完饭后,郑某从杨某哥哥家五楼卧室窗户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显示,郑某因特重型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等医治无效,于2018年2月21日4时41分死亡。同年3月6日,郑某遗体在渠县殡仪馆火化。
2018年5月13日,杨某与郑某父母签订协议书,约定杨某自愿补偿郑某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8万元(不包括杨某此前已支付的10万元)。协议规定分期支付,在每月10日汇入郑某父母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过15天,杨某需承担当期违约金3000元;逾期30天,郑某父母可就全部剩余款项通过诉讼追偿,杨某需承担剩余款项15%的违约金。
协议签订后,杨某于2018年6月10日支付了5000元。之后在郑某姑姑微信催促下,杨某分别于2019年2月2日、2019年3月24日支付400元和500元。此后,杨某再未支付款项。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协议履行义务。杨某仅支付5900元后再未履行付款义务,现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已届满,杨某应支付郑某父母剩余补偿款37.41万元及违约金56115元。杨某辩称《协议书》系受胁迫所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且协议签订后杨某亦未行使撤销权,故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某向郑某父母支付37.4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6115元。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未考虑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地位不对等及杨某已补偿郑某父母10万元的事实。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杨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该《协议书》合法有效,杨某理应履行付款义务。最终,西安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