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多批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涉及徐某为了给家人和朋友祈福,从刘某处购买了价值9万多元的鲇鱼,并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在江苏省常州市的钱资湖放生。这一行为被相关工作人员和周边群众阻止并报警后,徐某转至常州长荡湖继续放生,共放生了25000斤鲇鱼。由于这些鲇鱼属于热带鱼类,不耐低温,随后大量死亡。
长荡湖水产管理委员会管理处得知情况后,立即向上汇报。渔政监督大队组织人员打捞,历时10天累计打捞出20208斤死亡鲇鱼。经鉴定,这些死亡的鲇鱼为革胡子鲇,原产于非洲尼罗河流域,食性杂,生长速度特别快,繁殖能力强,耐污水、耐低氧,甚至能离水爬行,具有很强的入侵能力。
专家指出,外来物种入侵会带来诸多危害,包括损害人类健康、造成恶性种间竞争、繁殖干扰和基因污染等,还会在动植物间传播疾病,产生动植物疫情,改变栖息地环境,甚至导致本土物种灭绝。而且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存在滞后性,监测、防范和治理都面临很大困难和挑战。
专家评估,本案中未打捞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鲇若存活,将会成为优势物种,捕食各种鱼苗和底栖水生动物,严重损害长荡湖生物多样性。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和刘某在未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惩罚性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徐某和刘某承担生态资源损失、服务功能损失、事务性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8000元。
许多人认为放生是一种善举,但实际上盲目随意的放生不仅会伤害到生物本身,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还会给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甚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