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医师因未按规范要求在输注青霉素前对患者进行皮肤试验,导致患者因药物过敏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该医师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2年11月17日,被害人张某因嗓子疼、牙疼、耳朵痒到南阳市卧龙区XX社区的卧龙XX诊所就诊。接诊的吴某诊断张某为上呼吸道感染,并决定对其进行输液治疗。吴某未按规定在输注青霉素前进行皮肤试验,在配好的左氧氟沙星中加入青霉素皮试液,对张某进行静脉输液。随后又在氯化钠注射液中加入青霉素和头孢曲松钠继续输液。大约十几分钟后,张某称难受并发生呛咳,吴某更换注射液并给予肾上腺素、地塞米松及葡萄糖酸钙等药物。几分钟后张某呼吸、心跳骤停,吴某进行了心肺复苏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张某被送往南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最终于当晚宣告临床死亡。
案发后,南阳市卫生健康体育委员会委托河南省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医方在输注青霉素前未做皮试,且将青霉素与头孢曲松混合应用,违反了用药规范。此外,医方同时应用三种抗生素(其中包含两种β-内酰胺类抗生素)欠妥当。在输液过程中,患者出现不适症状,医方考虑是药物过敏反应,随即换掉输注液体并给予相应药物处理,符合医疗原则。但因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体解剖,未作出死因病理诊断。专家组综合分析认为,患者符合药物过敏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本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法院查明,吴某于2019年9月24日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未参加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的培训和考核,至案发时没有依法取得相应资格。2023年11月29日,吴某与被害人张某女儿李某签署协议,赔偿李某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费用20万元,李某不再追究吴某责任,并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吴某作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鉴于吴某自首,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