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浏阳市发生了一起因避让小狗而引发的交通事故。郑某驾驶电动车时遇到一只小狗突然窜到路中间,为避免撞上小狗紧急刹车导致自己倒地受伤。郑某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其右膝关节损伤术后构成十级伤残,并需要继续观察骨折愈合情况及进行康复锻炼。
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郑某将小狗主人孙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共计19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动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案中,孙某夫妇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小狗冲出家门,导致事故发生,因此需承担相应责任。但同时指出,郑某在驾驶过程中也未能充分注意安全,面对突发状况处理不当,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也需要对自己所受伤害负责。
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郑某受伤的原因及其自身存在的过错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孙某夫妇承担40%的责任,向郑某支付约6万元作为赔偿。
法官罗勇进一步解释说,在这类案件中,判断饲养人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需结合具体情境来分析。对于此案而言,孙某夫妇没有采取拴绳等预防措施,显然是没有履行好管理职责;而郑某作为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缺乏足够的警惕性,也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罗勇提醒公众,动物饲养者必须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它们不会给他人带来危险;与此同时,所有道路使用者都应该提高安全意识,尤其是在面临不可预见的情况时更应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