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驾车从湖北十堰前往武汉,两名同事因要到武汉办事便搭乘了他的顺风车。行驶过程中,王某因向右打方向过急,导致车辆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事故责任全在王某。王某和两名乘客均受伤,其中一名乘客被定为十级伤残。该乘客张某多次要求王某赔偿医疗及其他费用共计十万余元,但王某并不认同。于是,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司机虽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在驾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鉴于司机是无偿免费搭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7万余元,双方均接受此判决。
山东曲阜的颜某下班后准备回家,恰好遇到骑摩托车的同事刘某也打算回家,颜某便搭上了刘某的摩托车。路上,摩托车与一小汽车相撞,导致摩托车侧翻,颜某因此造成十级伤残。交警认定,双方均未在路口减速慢行,都有过错。家庭经济状况不佳的颜某希望刘某承担治疗费用,但双方协商未果。随后,颜某将同事刘某、小汽车车主顾某及相关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22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定颜某损失共计15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颜某14万余元;其余部分,保险公司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的50%赔偿9467元,刘某也应按事故责任比例的50%赔偿,但由于刘某无偿搭载颜某乘车,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应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颜某5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