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罪犯明明存在“借卡消费”、请托狱警违规“捎买带”等行为,却还获得减刑,最终未能逃脱检察机关的严密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8起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案件典型案例,其中披露了这起案件详情。
王某星是湖北老河口人,2013年3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至2027年7月5日止。同年4月3日,他被交付湖北省襄北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他曾于2016年5月6日和2022年6月27日两次获得减刑,累计减刑十个月。
2023年11月,襄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派驻襄北监狱检察室通过与刑满释放人员谈话获取线索,发现王某星在2022年6月27日减刑的考核期内可能存在“借卡消费”等违法行为,原减刑裁定可能不当。经过深入调查,检察机关发现多项违规事实。王某星在2019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违反罪犯零用金管理规定,通过使用其他罪犯林某某、高某的账户进行违规消费,金额达1.25万元。此外,他在2018年至2022年间,通过请托襄北监狱管教民警谢某某、黄某某,多次违规传递香烟、茶叶、槟榔、书籍、衣物等物品。检察机关还发现,王某星编造刑满罪犯唐某某为其亲属关系拨打亲情电话,向唐某某打听监外情况及让其亲属在监外找关系携带物品进监。
基于上述调查结果,襄阳城郊院依法采取了一系列监督措施。2023年12月1日,就王某星违法行为向襄北监狱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相关奖励及所获的减刑;2023年12月25日,就民警谢某某、黄某某的违法行为向监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2024年1月24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明确提出撤销相关减刑的建议。
襄北监狱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对王某星给予警告处分并撤销其违法所获奖励,同时开展专项清查整改工作。涉案民警谢某某、黄某某也受到警告等处分。2024年3月26日,襄阳市中级法院经审查,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裁定撤销了王某星2022年6月27日获得的减刑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