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关于“山东临沂一法院作出十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帖文引发关注。事件发生后,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启动了核查工作。
经审查,在对杨某花处以拘留处罚的同时又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须予以纠正。目前,法院已撤销对杨某花的罚款决定,将10万元罚款及利息退还,并向当事人诚恳道歉。法院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9月19日上午,临沂经开区法院工作人员向杨某花宣读了撤销罚款决定书。
此前报道显示,2025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55岁农妇杨某花收到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后,因不服判决来到临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大厅找法官理论,其间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当天,杨某花收到了10万元法院罚单并被拘留15日。6月18日18时许,杨某花的女儿向临沂经开区法院分两次共转账10万元,次日杨某花结束拘留。
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对杨某花罚款和拘留决定的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该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