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因工作压力大走上修行道路,与妻子离婚后将一套住宅和50万元赠予女儿。修行十年后,他称自己因收入微薄、戒律森严而精神崩溃选择还俗,起诉女儿索要赡养费20万元。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今年4月一审判决,驳回了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谢某生于1971年,2010年2月因工作导致精神压力过大,从原工作单位停薪留职,前往某山修佛。2014年6月,谢某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专心修佛。妻子对他的决定感到不解,提出离婚,双方于同月办理离婚登记。在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谢某将一套99平方米住宅(约225万元)和50万元现金赠予当时17岁的婚生女小谢,作为抚养费和补偿,还额外赠与前妻15万元作为补偿,仅留少许财产前往某山。
谢某表示,在之后的十年间,他辗转多地、四处流浪,财产几乎用尽,最后被迫在山洞内修佛,生活十分艰苦。他因年迈,已无劳动能力和工作技术,无法赚钱生活困难,需要女儿给予赡养费。他称,离婚时曾获得50万余元的钱款,但十年间在多地辗转修行时已消耗殆尽。之前一直在寺庙里修行,虽然寺庙包食宿,但并无收入。在浙江宁波出家半年期间有每月2000元的收入,在山西大同出家三个月并无收入。他因收入微薄、戒律森严导致精神崩溃,后选择还俗。
2023年6月,谢某因生活窘迫向女儿索要每个月1000元的赡养费,但女儿在一年半时间内对其不闻不问。2024年11月,谢某从父母和姐姐处获得了64万元,后用于投资股票,截至目前市值还剩55万元左右。他表示,目前在广州租房生活,每月房租1500元,生活支出约2000元,并无工作和收入,现有存款能基本覆盖生活开支,并无重大疾病和重大开销。考虑到与前妻、女儿关系较差,无法保持日常联系,每月催促赡养费确有不便,所以期望女儿一次性支付20万元赡养费,并自愿放弃请求女儿支付其他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