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家安全部了解到,自《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以来,我国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已对该《条例》内容进行了两次修改完善。《条例》作为保障快递业发展,规范快递服务,确保快递安全的一项重要规章制度,不仅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也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方方面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强化监管机制
筑牢安全防线
《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规定,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近年来,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成功打击处置了一批通过寄递渠道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有效防范寄递渠道潜在的危害国家安全风险,为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注入了安全动能。
严格实名管控提升溯源能力
《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二十三条规定,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