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河上游修建水电站对下游国家有显著影响。从物理手段来看,国际性河流下游国家对于上游国家境内修建的水利设施只能承受其带来的后果,而没有太多办法反制。
历史上,这种因上游国家兴建水利设施导致与下游国家产生矛盾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埃塞俄比亚在青尼罗河上建设“复兴大坝”导致尼罗河干流径流量下降,分配给下游埃及的水量减少,引发两国关系紧张。土耳其在底格里斯河上游修建伊利苏水坝,导致伊拉克境内的湿地规模萎缩,引起外交纠纷。巴西和巴拉圭联合在巴拉那河上游建设伊泰普水电站,也导致阿根廷与两国产生矛盾。
解决这类问题通常需要上下游国家进行协商沟通,并由上游国家对下游国家给予补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诸国际法院。例如,匈牙利与斯洛伐克之间的“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水坝案,最终由国际法院引入“可持续发展”概念的相关国际环境法条款进行裁决,这被视为一种较为理想的解决方案。
然而,并非所有上游国家的水利设施都会对下游国家产生严重影响。某些情况下,下游国家可能是在“借题发挥”或“无理取闹”。以印度为例,涉及该国的两条国际性河流情况不同。印度河的六条支流按协议由印度和巴基斯坦各占一半,但由于全部支流的上游均位于印度境内,且巴基斯坦气候干旱、缺乏水源,印度在印度河支流上游修建水电站的行为对巴基斯坦构成致命威胁。而在雅鲁藏布江—布拉玛普特拉河的水资源分配问题上,中方在雅鲁藏布江上修建水电站虽然会影响干流径流,但作为一条出境水量1671亿立方米的大河,即便中方大规模兴建水利设施也难以控制三分之一以上的流量,大部分水资源仍然流入印度境内。布拉玛普特拉河的流量主要来自于印度境内支流汇入和自然降水,因此中方在雅鲁藏布江上修建水利设施对印度的影响相当轻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