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情况。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显示,一名男子从医院骗购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用于非法贩卖,并利用这些精神药品猥亵他人。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体现了惩处利用麻精药品实施性侵等犯罪的严正立场。
2024年1月,被告人马某宇以牟利为目的,使用其父亲和爷爷的医保卡,以为家人代开安眠药为名,在江苏省苏州市的两家医院多次欺骗医生开具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酒石酸唑吡坦片(俗称思诺思)77片、艾司唑仑片84片、氯硝西泮7片。1月11日,马某宇明知上述精神药品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向杨某贩卖含有艾司唑仑和唑吡坦成分的粉末1.38克,得款150元。
2024年1月29日晚,马某宇事先在奶茶内添加酒石酸唑吡坦片、艾司唑仑片,欺骗女被害人邹某喝下,导致邹某出现头晕、昏睡等症状。随后,马某宇在苏州市吴江区某商场地下车库和某小区地下车库趁邹某昏迷之机对其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邹某当晚驾车因意识不清发生交通事故,后怀疑被人下药到医院检查并报警。
法院认为,马某宇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强制猥亵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马某宇在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贩卖毒品、强制猥亵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马某宇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对马某宇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本案审结后,人民法院针对相关医院在麻精药品管理制度执行、患者身份审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会同人民检察院发出司法建议,并牵头建立了公、检、法、卫健、医保五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的联席会议机制,共同开展相关工作,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获取、滥用麻精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防止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最高法指出,酒石酸唑吡坦片、艾司唑仑片、氯硝西泮等药品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如被当作毒品替代物滥用,则成为毒品。本案中,马某宇使用家人的医保卡,以为家人代开之名,至不同医院违规骗购酒石酸唑吡坦片、艾司唑仑片、氯硝西泮进行贩卖,并利用药物实施猥亵女性犯罪,其行为严重破坏医疗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