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制造意外故意杀害妻子后报警,本以为做得天衣无缝,但其冷漠的态度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最终真相大白。2024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法院对犯故意杀人罪的龙某裁定维持原判。
2024年2月4日,晴隆县公安局接到龙某报警,称因车辆突然熄火导致刹车失灵,在茶马镇麻田电站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请求出警。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龙某驾驶的小货车已翻下陡坡,副驾驶座位上的龙某妻子因伤势过重离世。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侦查,并邀请检察院介入引导侦查。
龙某血液酒精含量为0,车辆行驶轨迹无明显异常,且他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求助。然而,检察官注意到龙某表现过于冷静,对妻子的死亡没有表现出悲伤或其他情绪。在查看执法记录仪和接警录音时,检察官发现龙某在民警到达现场后十分冷静,完全没有慌乱情绪,与一般事故后的反应不符。此外,案发当天,龙某并未第一时间上前查看妻子尸体,而是站在三四米外冷眼旁观,脸上看不出着急和悲伤的表情。
这些异常表现让检察官怀疑这起交通事故背后可能另有隐情。检察机关建议对车辆和现场痕迹进行更细致的鉴定,并调查肇事者与死者之间的社会关系。经过鉴定,涉案车辆在事故前制动系统和转向系统均正常,事故发生时车速约为15公里/小时。龙某作为具有三十年驾龄的司机,完全有能力避免事故的发生,但他却未采取任何措施。此外,龙某声称自己在慌乱中跳车,但身上却没有任何伤痕,不符合常识。
调查还发现,龙某与妻子之间素有积怨,妻子曾扬言要毒死他并自杀。在相关证据面前,龙某供述了案发的真实经过。案发当日,龙某驾驶货车载着熟睡的妻子外出进货,想起多次争吵的烦心事,便产生了伪造交通事故杀害妻子的念头。在行驶至茶马镇一下坡路段时,龙某降低车速往左打方向盘,自己打开车门跳车,待车辆和妻子一同翻下陡坡后才报警。
2024年5月7日,该案被移送至黔西南州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龙某翻供,辩解被害人系死于交通事故,自己无杀人故意,其所作有罪供述系非法讯问取得。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同步录音录像确认了讯问的合法性。2024年6月5日,检察机关将该案向黔西南州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12月19日,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龙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龙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今年3月30日,贵州省高级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