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7岁女子在家门口被人持刀伤害致死案,将于5月27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起诉书显示,尽管嫌疑人梁某某被认定为精神异常,但其无故滋扰他人并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害人的母亲王女士表示,她认为精神分裂症不能成为躲避刑罚的借口,希望法院重判凶手。检方起诉书载明,梁某某因精神异常,经常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并在小区内对部分住户进行敲门滋扰和辱骂。2023年8月7日,梁某某在该小区无故对部分住户敲门滋扰时引发口角争执,公安民警出警处置,因其拒不配合调查和辱骂民警及住户,受到依法警告。此后,梁某某便随身携带刀具等器械,在小区内继续对住户进行敲门滋扰。
2024年6月9日13时许,梁某某携带刀具在小区内无故敲门滋扰至被害人王某雅家,王某雅发现异常后通过母亲通知小区物业安排保安到场处理。小区保安到场劝离梁某某时,王某雅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某,随即二人发生争吵,梁某某冲到房门处与王某雅抓扯、打斗。期间,梁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王某雅头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划、捅刺十刀,王某雅则用门厅摆放的陶瓷摆件击打梁某某头部数下,小区保安制止未果,王某雅受伤倒地。最终,王某雅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梁某某经公安民警同意后随父母自行驾车就医。经鉴定,王某雅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某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当天15时许,梁某某在武侯区华西医院本部CT室外被公安民警挡获时拒不配合,18时许被公安民警使用警械强制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检察院认为,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