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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性骚扰被辞向公司索赔 法院支持公司决定

   2025-05-26 21:17:56 互联网绿达之家网46
核心提示:重庆一男子因对女同事进行性骚扰,被公司调查后解除了劳动合同。该男子随后起诉公司,要求赔偿7.7万余元

重庆一男子因对女同事进行性骚扰,被公司调查后解除了劳动合同。该男子随后起诉公司,要求赔偿7.7万余元。

重庆某公司制定的《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和《奖惩条例》明确规定:尊重他人名誉、人格和隐私,严禁危害职工人身安全或骚扰女职工;骚扰女职工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并保留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的权利。这些规章制度由公司组织职工和工会代表协商制定,并已向员工公示。

黄某在担任重庆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在工作时间以不雅言语和不良肢体行为对女职工进行骚扰,导致多名女职工离职。经调查后,公司根据黄某的行为、公司的制度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关系。

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重庆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7480.55元。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企业应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本案中,重庆某公司已组织职工代表、资方代表和该公司工会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讨论,并已向员工公示。黄某的性骚扰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因此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对黄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职场性骚扰有损劳动者权益和人格尊严,用人单位负有防止、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本案中,法院依法认定劳动者利用与女职工的上下从属关系进行性骚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于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具有积极的规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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