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30元就能买到多首无损音质的流行歌曲,这种未经版权方授权的“音乐搬运”行为严重侵害了版权方的合法权益。方某借此机会在网络上销售侵权车载U盘19万余个,涉案金额达360余万元。经四川省夹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24年3月,方某在某电商平台经营一家主营正版授权音乐车载U盘的店铺。由于退货率高、评分持续走低,方某的店铺面临清退危机。为扭转局面,他从平台热销店铺购入盗版U盘制作母盘并从中提取热门歌曲,委托供货商批量复制生产。同年6月起,方某以29.9元至59.9元的价格上架侵权的盗版U盘,随后店铺退货率骤降,方某自认为找到了“致富密码”,却不知已触碰法律红线。
2024年8月,乐山某文化传媒公司发现方某店铺销售的U盘包含其享有版权的音乐作品,随即报案。公安机关调查后锁定方某并立案侦查,于次月将案件移送至夹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罗国伟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方某的行为性质,并区分是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还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经过审查,现有证据仅能证明方某存在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无法证实其参与复制、发行侵权作品。罗国伟解释说,侵犯著作权罪要求行为人直接参与复制发行侵权作品,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则针对单纯销售行为。因此,方某的行为更符合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特征。夹江县检察院遂依法将起诉罪名由侵犯著作权罪变更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面对庞大的电子证据,如何精准认定方某的违法所得成为难题。罗国伟通过技术手段提取了侵权复制品涉及的作品清单,由方某对侵权作品来源逐一确认。结合网店后台交易数据、银行流水、物流数据等证据,形成计算违法所得的闭环证据链。扣除进货成本、快递费、包装耗材等合法成本,并结合方某供述“正版U盘基本无盈利”的陈述,最终确认违法所得为30万元。
今年3月,夹江县检察院以方某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综合考量其非法获利金额、侵权规模、积极退赃退赔及主动认罪认罚等情况,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的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起诉意见,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