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诉离婚 男方列35万"彩礼账单" 法院判决部分返还!近日,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彩礼返还案件,明确了彩礼的认定标准:改口费不算彩礼,但钻戒、对戒和大额转账需部分返还。张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22年10月登记结婚。婚前李某向张某转账30万元,并支付3.5万元购买钻戒、1.34万元购买对戒;婚礼时李某父母另给张某1万元改口费。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张某于2024年2月起诉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李某主张上述支付的费用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支出,均属于“彩礼”,要求张某返还35.84万元。
张某当庭认可李某上述主张给付其财物的种类及数额,但认为李某给付的30万元是赠与,不是彩礼,即使属于彩礼,也不构成返还彩礼的法定事由。此外,钻戒、对戒、改口费都属于赠予性质,交付了就不应当返还,且张某婚后亦为双方生活支付了相应的开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起诉要求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双方离婚。
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较大数额的现金或者物品。本案涉及的李某于婚前给付张某的30万元、3.5万元钻戒、1.34万元对戒,均系李某在双方登记结婚前给付和购买,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习惯做法,应当认定为李某为张某支出的彩礼。基于张某当庭表示认可主张的该部分金额,故将该部分彩礼认定为34.84万元。改口费象征着长辈对新人的接纳及祝福,是一方父母为了增进感情对另一方的赠与,应归受赠人个人所有。故本案涉及的改口费1万元不属于彩礼,应属于李某父母对于张某的赠与,该款项双方举办婚礼时已经完成交付,属于张某所有,因此李某无权要求张某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