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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跟团游猝死家属索赔判了 安全问题引关注

   2025-04-13 01:22:31 互联网绿达之家网86
核心提示:提供一站式服务的跟团游深受老年游客青睐,但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衡阳一名64岁老人在参加跟团游时猝死,家属随后起诉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2023年6月,64岁的陈某与其妻子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山西8日游项目

提供一站式服务的跟团游深受老年游客青睐,但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衡阳一名64岁老人在参加跟团游时猝死,家属随后起诉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2023年6月,64岁的陈某与其妻子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山西8日游项目。该旅行社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第7天,陈某在乘坐旅游大巴前往景点过程中突感不适,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陈某的家属与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将二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72.4万余元。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旅游前未尽到询问陈某健康状况的义务,也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其填写游客安全信息卡,对不宜出行事项未作明确说明。导游在得知陈某身体不适后,仅征求其个人意见便继续行程,未提供急救药品,也未联系当地医疗机构或专业医生提供急救帮助。此外,该旅行团中60岁以上老人22人,70岁以上老年人7人,旅行社应根据高龄游客的身体情况妥善安排日程。但从行程安排来看,路途较远且每日行程紧凑,加重了老年成员的身体负担。

法院认定,旅行社在行前未充分掌握旅游者的健康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在行程中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有脑梗和高血压病史仍坚持参团旅游,且未主动告知旅行社自己的健康状况,事发前一天晚上感到身体不适也未及时处理,次日早上仍继续行程,因此自身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认定陈某对其死亡后果承担60%的责任,旅行社承担40%的责任,共计赔偿36万余元,此部分金额由旅行社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

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行社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对于老年游客,应更加充分地提示安全风险,并合理安排行程,配备随行医护和救助人员。同时,旅游者也应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选择适合自身身体状况的游玩项目,携带防护用品和必备药品,做好个人健康及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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