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保险机构在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中的作用。办法适用于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单位。
安责险的赔偿范围包括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及相关费用。保险机构为高危行业领域单位承保安责险时,应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同时,要避免与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重复投保。生产经营单位需及时足额缴纳保费,不得摊派给个人。保费可以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保险机构应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事故预防服务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统筹推动各高危行业领域单位安责险实施工作,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保险业务活动进行监管。
保险机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及专业资质。安责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科学运用以促进安全生产改进。每人死亡伤残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生产经营单位应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足额投保,不得退保或延迟续保。
事故预防服务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等。保险机构每年至少为大中型被保险人提供一次特定服务。保险机构应保证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不得挤占挪用。被保险人应配合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