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踩进“隐形加班”套路,劳动者如何维权?
今年的“两高”报告中首次出现“隐形加班”“离线休息权”等提法。“隐形加班”劳动争议案也入选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该案系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首次对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隐形加班提出相关认定标准。
“隐形加班”即休息时间还要完成工作任务,使用互联网和通讯软件随时随地加班。这种加班将工作时间与私人时间完全混在一起,又不能享受加班费,让职场人不知不觉“被加班”。“5000块钱的工资,46个工作群”折射出用人单位加班制度有待规范的问题。
“加班审批制”≠无需支付加班费
张某是某网络公司后端开发工程师,其与公司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员工需要加班的,应填写加班申请书并经公司批准同意,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不视为加班”。但每周五下午下班后,张某的领导都会要求部门所有人参加部门总结会,每次大约1小时。后张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其是在公司安排下延时加班,并非自己主动发起。公司虽以“加班审批制”抗辩,但不能否认张某加班系应公司安排这一事实。张某系经公司安排提供延时加班劳动,公司应支付延时加班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董洪辰向《法治日报》记者表示,实践中,“加班审批制”是部分用人单位不同意支付加班费常提出的抗辩意见。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加班费。故即使在劳动者加班未经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加班系用人单位安排的,亦能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