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溧阳法苑官方微信号11月16日报道,在溧阳某公司上班的彭阿姨在单位从事后勤工作,2022年12月底,彭阿姨受到病毒“袭击”,经核酸检测为异常。因公司后勤人手不足,彭阿姨在身体不适的情况下依然坚持工作,但工作过程中病情并没有好转,因此彭阿姨多次和公司协商,希望公司能安排人手让自己休息几天,几次协商过后公司终究不同意,最终在12月29日,也就是全年工作日的倒数第二天,彭阿姨实在无法坚持工作,于是从公司离职。
彭阿姨的离职并非一时冲动,而是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的无奈选择。在她看来,自己为公司付出了十几年的劳动,即使在疾病面前也未曾退缩,但公司对她的努力和牺牲视而不见。这种冷漠的态度让她感到失望,于是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应得的工资、补偿金及年终奖。
公司在庭审中的回应显得理直气壮:根据规章制度,只有满足全年全勤的员工才有资格在次年1月领取前一年的年终奖。由于彭阿姨在12月29日离职,未能满足这一条件,因此公司拒绝支付她的年终奖。
然而,溧阳法院对此案的审理给出了不同的判决。法院认为,彭阿姨由于感染新冠病毒需要休养,这是其离职的主要原因。考虑到她在感染期间仍然坚守工作岗位,以及公司未能安排必要的病休假等因素,法院认定彭阿姨在该年度的工作已满足全年要求,因此有权领取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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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在安排劳动者参加工作、服从管理的同时,应重视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尊重员工劳动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能机械生硬不加变通地执行规章制度,若缺乏对劳动者权益最基础的保障,将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