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男子嫖娼被拘遭公司开除后索赔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2010年4月2日,邵某入职被告公司后被安排至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月平均工资8000元。2020年3月,邵某被调岗,月平均工资调整为6000元。邵某与公司签订过多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至2022年4月1日止。
2021年2月3日,邵某被警方传唤协助调查,并于当晚被拘留,后于2021年2月13日解除拘留措施。
被拘留期间,邵某利用仅有一次的通话机会通过父母向公司请假,但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以旷工为由解除与邵某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故要求以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6333元为基数,按年限11年计算赔偿金。
公司辩称,根据公司员工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事假必须提前一天征得管理员同意并办理书面手续。
邵某母亲确实给被告的管理人员邓某打过电话,但没有告知请假原因,也没有说明请假天数,邓某
明确答复不能电话请假,要按公司规章制度办手续。
公司称,2021年2月3日当天带走邵某的警察未穿警服,车辆也非警车,公司并不知道邵某被行政拘留,直到劳动仲裁调解时才知晓该节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