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发生了一起劳动纠纷。一名员工因拒绝通宵出差安排被公司以“不出差算旷工”为由开除。这名员工是否有权对不合理的出差说“不”?
瞿女士是上海一家企业的项目经理。某日,公司行政通知她,已经订好从上海前往成都的火车票及住宿酒店,要求瞿女士次日9点到达成都办公室打卡报到。瞿女士查询后发现,公司为她预定的是夕发朝至的硬座票,且为了节省住宿成本,公司安排的酒店在郊区,搭乘公共交通前往成都办公室需一个多小时。瞿女士告诉公司行政:“太累了,坐一晚上连睡觉的时间都没有,我不去。”公司行政随后表示,不出差算旷工,旷工3天就开除。
瞿女士明确拒绝了这次出差要求。三天后,公司真的以旷工为由向瞿女士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瞿女士认为公司的出差安排非常不合理,剥夺了自己的休息权,作为员工完全有权拒绝。并且,瞿女士已经提前告知公司拒绝,未造成严重影响,公司不能直接认定为旷工。
但公司认为整个出差行程安排虽然紧凑,却给瞿女士留出了充裕的时间去成都办公室打卡上班。此外,硬座和郊区的酒店都是出于成本考虑。瞿女士拒绝了公司的工作安排,没有按时到出差地打卡上班,已经影响了项目进度,造成了公司的损失。
争执不下,瞿女士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经审理,仲裁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贾秀萍律师对此案作出解读。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法定权利。出差途中如果大量占用职工休息时间,本质上是为了完成单位工作,该路途时间应当视作工作时间。如果行程安排过度紧凑,严重影响正常休息,就属于侵犯劳动者休息权,面对这类不合理出差,员工有权拒绝。本案中瞿女士拒绝通宵硬座出差具备正当理由,单位直接以此按旷工开除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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