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女士于2024年10月以近600万元的价格竞得长沙市望城区一栋别墅,拍卖公告明确标注该别墅为“精装”。然而,在收房时,她发现别墅遭到大面积破坏,丧失了基本的居住使用功能。苏女士拒绝收房,并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撤销拍卖、退还购房款。

2025年6月,长沙市望城区法院驳回了她的执行异议。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望城区法院再次驳回。2026年6月23日,长沙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望城区法院拍卖公告存在严重程序瑕疵,撤销拍卖成交裁定,并责令该院在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全额返还购房款。

截至8月26日,终审裁定已生效两个月,苏女士仍未收到任何款项。她表示,自己一直在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却无家可归。望城区法院解释称,钱已经分配给债权人,案件并未终止执行,一直处于执行状态。

针对这一情况,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郑政昊律师指出,长沙中院的终审裁定书已明确载明,返还购房款的主体是望城区法院,而非被执行人的债权人。望城区法院应当按照裁定要求,先行向苏女士履行返还款项义务,而不应将执行不能的风险转嫁给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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