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女生酒后投河身亡,父母起诉同聚者索赔38万,法院判了 刘某担责5%赔6.2万。17岁女孩小兰在遭受性侵后,精神状态受到极大打击。案发第二天晚上,她尝试割腕自杀未遂。一个月后的3月20日凌晨,她又试图通过喝白酒配头孢的方式结束生命,但再次被及时救回。
两个月后,5月4日晚上,刘某带小兰参加薛某组织的家庭聚会。聚会上,小兰主动要求喝酒。尽管刘某知道小兰未成年且有自杀史,但他没有劝阻。聚会结束后,刘某开车送小兰回家。到达小区门口时,小兰下车后并没有回家,而是跑向对面小区,最终投河身亡。

小兰父母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将组织聚会的薛某、薛某的亲友以及刘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30%的责任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8万元。被告方辩称,小兰是自愿喝酒,且她的自杀行为与他人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亲朋好友之间的正常聚餐饮酒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证据表明薛某及其亲友在饭桌上劝酒或灌酒。因此,薛某等人无需承担责任。然而,刘某明知小兰未成年且有自杀史,仍放任她喝酒,并在送她回家时未尽到看护义务,导致悲剧发生。法院酌定刘某承担5%的责任,赔偿6.2万元。小兰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第1174条,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小兰跳河自杀是直接原因,她自己需负主要责任。而刘某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部分补充责任。这个案件反映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醒家长和社会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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