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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调岗辞退后起诉公司 绩效考核争议胜诉

   2026-06-05 13:23:22 互联网绿达之家网60
核心提示:2018年10月,李某入职江苏南通的一家公司。2024年8月,公司向李某送达了2024年上半年的绩效考核结果,在100分制下,李某自评为94.8分,上级评价为53分,最终以53分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

2018年10月,李某入职江苏南通的一家公司。2024年8月,公司向李某送达了2024年上半年的绩效考核结果,在100分制下,李某自评为94.8分,上级评价为53分,最终以53分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随后,公司约谈李某并安排调岗降职,但李某对绩效考核结论不予认可且不同意调岗。

2024年9月,公司强制要求李某到新岗位报到,但他继续在原岗位正常出勤履职,并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同年11月,公司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诉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对降职降薪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举证。对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岗位的评判应考虑员工与岗位的适配程度,考核评分低并不完全等同于员工“不胜任工作”。本案中,2024年上半年李某的绩效考核中,上级对“服务运营质量”和“累计费用节降率”两项指标打分明显偏低,但缺乏数据支撑,且与衡量标准不符。李某的半年绩效考评完全以上级领导的评分为准,并未参考他的自评分。公司在后续沟通过程中,也未就李某提出的绩效异议开展复核或重新评定。由于绩效考核报告本身存在依据不足的问题,公司以此为由降职降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李某拒绝公司的工作安排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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