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舒婷讲述了一起案例。2024年9月,李某驾驶网约车在路边停车下客时,乘客杜某开右车门下车,恰逢宋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宋某躲避不及碰撞受伤。某交通大队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后,宋某向李、杜二人及车辆所投保险公司索赔20万余元,但四方就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宋某向江岸区法院寻求帮助。

成为被告后,网约车司机李某感到很冤枉,情绪抵触。接手该案后,舒婷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和现场记录,发现李某停车位置人流量大且道路较窄,非机动车来往较多。作为驾驶员,他对停车地点、下车时间的选择负有审慎注意义务,但事发时他并未提醒乘客杜某开门。
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舒婷将他们请到江岸区综治中心,与调解员一起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针对李某提出的异议,舒婷专门请来事故定责交警,详细说明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现场勘查情况,促使其正视责任。最终,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一方赔偿12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代为赔付11万余元;乘客杜某赔偿46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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