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天峰受贿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天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张天峰是2025年首个被查的中管干部。党纪政务处分通报指出,他公器私用,“靠烟吃烟”,将烟草系统的组织人事权和业务经营权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等。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23年,张天峰利用担任陕西省榆林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党组书记、局长、经理,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党组书记、局长、总经理,国家烟草专卖局人事司司长,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职工录用、工作调整、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07万余元。
法院认为,张天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张天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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