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部门依法对一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执行了行政拘留。这是自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来,天津首例对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执行行政拘留的案件。
案发于2026年1月某日凌晨,李明(化名,案发时15岁)伙同张军(化名,案发时17岁,已被刑事拘留)从外省市来到天津市某区,以破坏性手段撬砸十多辆豪华汽车玻璃实施盗窃,窃得项链、现金等贵重财物,造成民众财产严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固定证据,并赴外省市将嫌疑人抓获。经审查,李明因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刑事处罚。但其行为具有跨区域结伙、破坏性手段、针对多辆汽车实施盗窃、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等特征,办案单位认定符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依据新法,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据此,公安机关在严格履行告知等法定程序后,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对李明作出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决定,并已投送执行。
天津市公安局法制总队表示,对违法未成年人的及时惩戒和矫治非常重要,否则很容易导致他们走向更严重的刑事犯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一系列措施精准施策,确保未成年人也应为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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