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支持信用受损但积极还款的个人高效便捷重塑信用。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单笔逾期金额不超过1万元,在2026年3月31日前足额还清的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打破“一朝失信终身受限”困境,从单纯惩戒转向“惩戒与修复并重”。为什么要实施个人信用修复?长期信用修复机制建设,又该如何去推进?《新闻1+1》本期节目关注:个人信用修复,如何建立长效机制?
关于信用问题,在观念上有何转变?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通过这一次政策调整,如果说相关主体因为外在因素、不可抗力的因素,他本身没有主观故意过失的原因引起失信情况的话,不会影响相对人对他的信任,这种情形下,根据目前的政策只要及时还款,认定为他没有失信的主观故意,他再借款,应该会及时还款,我想这是政策的观念转变。
长期信用修复机制建设,应有怎样的期待?
从明年的4月1日起,我们国家将正式实施叫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如果把两个信息放在一起看,我们对未来的信用修复长远机制应该有什么样的期待?
首都师范大学信用立法与信用评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信用修复是他有失信表现了,才需要修复,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要反思失信的概念。失信通常是失去相对人对他的信任,我们认定为失信。但是我们目前很多的相关规则,没有区分当事人是因为外在原因或者是主观故意过失的原因没有及时履约的,这种情况下认定为失信的话,对当事人或者对全社会的理解来说是不可接受的,或者信任上不被认可的。在这种情形下,未来在构建信用修复制度的话,首先需要反思的第一个概念,就是我们把哪些主体认定是属于失信,哪些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这次的规定也提供了对这个问题思考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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