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九龙站海关查获一起出境旅客携带古文物案件。一名阿富汗籍男性旅客从西九龙站口岸出境时未向海关申报,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箱机检图像异常。经进一步查验,海关关员在其行李箱内发现疑似文物11件/套。经广东省文物鉴定站鉴定,这批文物包括菲洛修尼斯像银币、石雕大象纹牌饰、银双羊首手镯、金炸珠葡萄纹嵌宝石耳环、万字纹金片、水晶包金小型舍利塔、金嵌宝石凹雕人物纹戒指、铜佛像、铜佛立像、石雕佛足莲座残件和石雕人物纹化妆盘,均为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5世纪的石器和金属器,属于禁止出境的一般文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出境需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从指定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走私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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