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曾是朋友。此前,王某曾使用李某的手机为自己充值话费,但操作完毕后忘记删除已保存的手机号码。此后3年间,李某在未仔细核对号码的情况下,多次误充值话费到王某的手机号,累计金额达4000元。
起初,李某并未察觉异常,直到近期查询详细账单时,才发现这一持续3年的“乌龙”。当李某联系王某要求退款时,王某先是以“时间太久”为由推脱,后来发展到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多次沟通无果,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恩施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取得该笔话费款项并无法律上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理应予以返还。但李某长期疏忽导致误充值,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同意分期返还李某全部4000元话费。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王某获得4000元话费,致使李某遭受财产损失,且无法定或约定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身疏忽大意导致财产损失,也应从中吸取教训。
随着数字支付的普及,转账、充值等操作日益便捷,但同时也因操作失误引发的财产纠纷增多。法官提醒,便捷支付不代表可以放松警惕,在享受数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务必养成仔细核对信息的良好习惯。在支付操作前,务必核对收款方信息;定期检查账户流水,及时发现异常;发现错误后,第一时间沟通并固定证据。这既是保护自身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诚信体系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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