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甲和朱某因在肉制品中添加甲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20年起,李某甲在经营东营市东营区某摊位期间,在销售生牛百叶、生毛肚、生鸭肠等肉制品过程中,为了保鲜而添加了国家明令禁止的工业用甲醛。其妻子朱某明知这一情况,仍协助售卖。经检测,侦查机关扣押的存放在冷库内的多种肉制品中均含有甲醛。
李某甲供述,他与妻子朱某从事牛百叶、毛肚等肉制品经营销售,半年后开始自己泡制并销售。通常使用食用片碱进行泡发,但在夏天时会将品相不好的牛百叶、毛肚等制品使用甲醛泡制,以使产品看起来更好看且不易变质。据李某甲称,他们至少销售了3500斤左右含有甲醛的肉制品。
庭审中,李某甲和朱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字具结。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于2024年9月13日在工作中发现该案线索,同年9月24日立案侦查。10月9日,两名被告人在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两人还各自提供了相应的罚金担保。
法院认为,李某甲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朱某明知这一行为仍协助售卖,构成共同犯罪。李某甲为主要实施者,作用较大,系主犯;朱某为辅助行为,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综合相关因素,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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