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乙携带一支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在罗某甲家茶地窝棚处,利用扩音器模仿野鸡叫声的方式打猎,误将同样持改制火药枪模仿野鸡叫声在附近打猎的罗某甲打伤,致其轻伤。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近年来生效的六个依法惩治射钉器改制火药枪犯罪典型案例,坚决依法惩治涉枪涉爆犯罪。其中一起案例为“罗某甲非法制造枪支、罗某乙非法持有枪支案”,充分说明非法制造、持有射钉器改制火药枪具有潜在危险和社会隐患。
2016年,被告人罗某甲在云南省澜沧县城客运站旁一五金店内购得射钉器后,在自家使用切割机、电焊机等工具改制成一支火药枪并长期持有。2023年4月2日18时许,罗某乙携带一支射钉器改制的火药枪,在云南省澜沧县罗某甲家茶地窝棚处,利用扩音器模仿野鸡叫声的方式打猎,其间误将同样持改制火药枪模仿野鸡叫声在附近打猎的罗某甲打伤,致其轻伤。次日2时14分许,罗某乙让村干部帮忙报警,并带领民警到罗某甲家茶地查获罗某乙藏匿的改制火药枪一支、扩音器一个、金属弹丸两瓶。罗某乙还揭发罗某甲亦藏匿枪支,之后民警在罗某甲家茶地芭蕉棚处查获罗某甲非法制造的火药枪。5月12日,经民警电话通知,罗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罗某乙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罗某甲、罗某乙犯罪后在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罗某甲予以减轻处罚,对罗某乙予以从轻处罚。罗某乙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此案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判决,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对被告人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罗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