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声称几年前在当地医院进行避孕环复查时,被医生在其子宫内私自装置了“监听器”异物,并因此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月28日,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诉求,证据显示其子宫内并未存在所谓的“监听器”,该女子认为彩超检查中的囊性回声是“监听器”,但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名59岁的女子叶某来自辽宁绥中县。她表示,在几年前的一次避孕环复查过程中,医生高某私自在其子宫内放置了“监听器”,导致她经常感到腹部不适。近两年她在用手机播放歌曲时怀疑自己体内被放置了监听器,于是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无偿取出“监听器”,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发现,叶某于2016年在一家医院进行了宫内节育器取出手术,之前还做过子宫次全切手术。她自述感觉腹部不适,并于2025年1月7日在另一家医院做了彩超检查,结果显示左附件区有一个小囊肿,盆腔有少量积液。叶某认为这个囊性回声就是“监听器”。但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彩超检查中并没有发现“监听器”等异物存在于她的子宫内,且她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个“监听器”与被告医院的手术有关。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诉求。
叶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认为叶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监听器”的存在及其与医院手术的关系,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