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明确将55种药品纳入第11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并将于2025年10月21日在上海开标。方案已两次征求行业协会、企业、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于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国家医保局高度重视,反复模拟有关数据、多次组织专家研讨论证,并常态化与相关企业沟通,充分吸纳各方合理意见建议。
本次集采方案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充分遵循了“稳临床、保质量、防围标、反内卷”的原则。总体上看,在吸纳各方意见基础上,第11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的方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指出,本次集采的带量比例与以前历次集采相似,一般以医疗机构报量的80%作为约定采购量,对于中选企业数3家及以下的品种适当降低带量比例。在此基础上,采纳部门及专家意见,对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抗菌药物、限适应症报量的品种、重点监控药品等,带量比例适当降低10-20个百分点,降至60-70%。
此次集采首次允许医疗机构按照厂牌报量。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集采,医疗机构既可像以前那样按通用名报量,也可按具体品牌报量。医疗机构报量的品牌如果中选,将直接成为该医疗机构的供应企业,提高临床需求与供应的匹配度。报量规则的完善得到了广大医疗机构和企业的支持。有4.6万家医疗机构参加了本次集采报量,报量的77%具体到了品牌。集采把医疗机构报量的60%-80%作为企业竞争标的,这部分也即是医疗机构的约定采购量,剩余部分仍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品牌。对于医疗机构需求大但报价未入围的企业,如接受中选价格,可“复活”获得中选资格,更好满足临床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