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场景中,意外与规则的碰撞往往引发争议。一名男子在值班时与女友发生关系却不幸猝死,这样的意外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2014年2月7日,张老三入职北京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同年9月30日,他被派至顺义区已停业的某毛织厂保安室工作。10月6日中午12点左右,他将女友带至保安室,发生性关系时猝死。10月21日,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其猝死且非刑事案件。
2015年12月18日,张老三的儿子张小石申请工伤认定。2016年2月17日,人社局以其在恋爱过程中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张小石不服提起诉讼,理由是父亲作为厂区唯一24小时在岗保安员,因工作性质无法离岗,只能在保安室与女友见面。此外,休息是职工的权利,谈恋爱属于调整状态的休息行为,且未脱离工作区域,突发疾病死亡应视同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张老三住宿均在保安室且猝死,人社局不认定其死亡属工伤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判决撤销原决定并责令重审。人社局支持公司的观点,但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旨在保障职工权益,张老三死因为猝死且非刑事案件,其在工作时间、岗位死亡,一审判决无误,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2月24日,人社局重新认定张老三在保安室值守时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情形。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书确认张老三死因为猝死,该人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张老三至其死亡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其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死亡。因此,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公司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