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该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首次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如两年内因造假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造假,或造假行为涉及十辆以上车辆等。对于这些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法严格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则会取消其检验资格。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该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首次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如两年内因造假行为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造假,或造假行为涉及十辆以上车辆等。对于这些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法严格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则会取消其检验资格。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