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为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单独立法,制定出台《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规定》共27条,涵盖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的责任分配、风险防控机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任职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
市场监管总局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介绍,《规定》将集中用餐单位的供餐方式分为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三种形式。对于委托承包经营,用餐单位和承包方都需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治理“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现象。《规定》对不同类型的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和供餐单位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情况做了细分。学校、幼儿园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其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配备要求比其他集中用餐单位更严格。
市场监管总局餐饮食品司司长俞路表示,《规定》明确了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食品安全员和食品安全总监的配备条件和具体职责。例如,每餐次平均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承包经营企业,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1000人以上的其他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以及每餐次平均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供餐单位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符合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委托承包经营的,学校、幼儿园也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并承担相应责任。
全国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在校生达2.91亿人,持证学校食堂39.1万家。提出“双食品安全总监”制度旨在进一步夯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早在2019年,教育部牵头制定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就已明确学校、幼儿园承担的食品安全主要责任,并提出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建立陪餐制度等措施。此次印发的集中用餐单位规定是对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申和强化,有助于督促学校、幼儿园及其校长(园长)切实履行责任。
《规定》还明确,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的学校、幼儿园应结合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并与承包经营企业之间建立双总监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会商处置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违反《规定》要求的学校、幼儿园将受到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