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国务院妇儿工委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和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该意见共24条,采取条款式结构,对告诫制度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以及具体实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问题,意见明确指出,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承认实施家庭暴力时,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若加害人否认,则需受害人陈述或证人证言及另外一种辅证。此外,意见还列出了8类可作为辅证的证据类型,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亲友邻居证言等。
意见在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方面进行了细化,规定了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内容及其实施流程。例如,当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且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时,公安机关可以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若家庭暴力事实已经查证属实且情节较轻并具有特定情形之一,则通常应出具告诫书;而对于情节显著轻微或已取得受害人谅解的情况,公安机关可选择给予批评教育。同时,意见还规范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样式和内容,并附上了相关法律条款。
为推动各部门协同反家暴工作体系,《意见》明确了党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这些部门需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确保学校、医疗机构、社区等单位工作人员能够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则需将告诫情况通知当地居委会、村委会、妇女联合会和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各方合力做好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近年来,公安机关将反家庭暴力视为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认真处理家暴警情、协同排查化解家庭矛盾纠纷等方式,推动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据统计,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出具了9.8万份告诫书,有效发挥了告诫制度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