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3次被踢出村群聊索赔5千
刘某,作为某村集体的一名成员,因被微信群“某村大家庭群”的管理员移除群聊,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村委会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村委会对此回应,刘某过往在群内频发可能影响村集体稳定的言论,在多次警告无效后,才决定将其移出群聊。此情况在刘某写下保证书后有所改变,他被重新接纳进群,但随后因土地流转问题再次发表不当言论,最终于2022年6月第三次被移出群。
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指出,名誉权涉及个人的社会评价,需证明存在名誉受损的事实、行为违法、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过错。法院认为,村委会移除刘某出群的行为,基于群聊管理自治原则,并未直接导致刘某社会评价的下降,因此不构成名誉权侵害。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刘某的诉求。刘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名誉权保护的是外界对个体的社会评价,而非个人的自我感知。在当前社交媒体广泛应用的背景下,微信群作为信息交流平台,虽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但仍需遵守法律法规。群主有责任监管群内言论,维护健康网络环境。案例提醒公众,无论线上线下,言行均需负责任,不应滥用言论自由损害他人或集体利益,同时也强调了网络社群自治与自律的重要性。
简而言之,该案例展示了微信群管理中名誉权争议的处理,重申了网络空间的言论边界,强调了合法合规交流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