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湖北宜昌枝江市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案件:王某某将其租住的出租屋提供给周某、李某两个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王某某按每次30元抽取提成,并为其提供便利,至案发时共非法获利450元。枝江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提供其租住的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街办的出租屋给周某、李某两个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王某某按每次30元抽取提成,并为其提供便利,至案发时共非法获利450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盈利的目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枝江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
容留卖淫罪,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卖淫嫖娼有伤风化,本就为社会风尚和道徳所不容,容留卖淫者常常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为卖淫嫖娼提供便利和市场,势必促进卖淫嫖娼的发生,极大败坏社会风气,因此为《刑法》所禁止。这里的场所包括行为人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经营的固定或者临时租借的场所,如私人住宅、宾馆、餐厅、歌厅、理发店、美容院、按摩馆等场所;也包括流动场所,如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其中容留2人以上卖淫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特定行业容留卖淫的主要负责人,比如旅馆业、饮食服务业等,将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