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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接电线致洗澡触电身亡 家属起诉电力公司索赔未获法院支持

   日期:2023-11-28 23:11:18     来源:互联网    作者:绿达之家网    浏览:103    
核心提示:用电方在家中私接电线最终导致了伤亡结果的发生,那么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谁来承担?11月27日,北京西城法院公布一起案例,一对祖孙因洗澡间私接电线触电身亡

用电方在家中私接电线最终导致了伤亡结果的发生,那么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谁来承担?11月27日,北京西城法院公布一起案例,一对祖孙因洗澡间私接电线触电身亡,家属认为电力公司没有在其电表箱安装漏电保护器,起诉索赔未获得法院支持。

2021年5月23日早晨,家住农村的马女士(化姓)及其外孙小杨(化名)被发现躺倒在家中洗澡间门外身亡。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经过现场勘查,初步认定为触电死亡。后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载明马女士与小杨的死因均为“电击伤致死”。受害人家属即该案原告马先生、郝先生等人将电力公司诉至法院称,电力公司违反法律和国家标准,没有在其电表箱安装漏电保护器,导致了马女士和小杨触电身亡,因而要求电力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电力公司则辩称,电力公司对于马女士及小杨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原来,原告家庭为了便于淋浴,私自从进户线房檐处将电线接入浴室,尽管家中安装了剩余电流末级保护,但由于该接入电线并未经过漏电保护器,从而使其家中的末级保护失去作用,这是造成本案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

电力公司表示,剩余电流总保护和中级保护的保护对象和范围是其所在的线路,因总保护、中级保护、末端保护设置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毫安数不同,总保护和中级保护对用户内人身触电没有保护作用。电力公司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必须安装中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即使安装中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因各级保护器保护的责任不同,其也不能防止受害人在家中触电伤亡事故发生。

了解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后,更为重要的是厘清事故责任。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因此,供电设施产权归属是确定责任归属的关键。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供电设施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按下列各项确定: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于供电企业。”根据双方于2017年1月1日签订的《居民供用电合同》,电力公司与原告家庭电力设施的分界点为电能表出线10cm处,该分界点以上的电力设施产权归电力公司,分界点以下归用户,由于案涉电能表安装在原告家的院子外面,显然属于分界点以下的部分,因此院内浴室的电路产权和维护管理职责归属于原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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