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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并向小三转账百万余元遭妻子起诉 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

   日期:2023-11-02 01:00:37     来源:互联网    作者:绿达之家网    浏览:35    
核心提示:婚姻中,夫妻理应相互尊重、彼此忠诚,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处置。

婚姻中,夫妻理应相互尊重、彼此忠诚,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处置。若一方出轨,向“第三者”转账百万余元,那另一方能否追回呢?10月31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天门法院获悉,其近日审理一起相关案件,判处赠与行为无效。

丈夫出轨并向小三转账百万余元遭妻子起诉 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

李某于2003年与丈夫周某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在广州某休闲中心消费时与技师张某相识,隐瞒已婚状况后追求张某,随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在2019年5月至2022年11月同居生活期间,周某向张某转款百万余元,并为张某购买了价值2万余元的首饰。李某在获知周某与张某的不正当关系后诉至天门法院,请求判令周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张某返还全部款项,并支付利息。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李某同意,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张某,该赠与行为无效,张某应当予以返还。张某和周某在长达三年的同居生活期间,周某自愿向张某转账共计百万余元,其中含有特殊意义的数额(如520、1314、3344等)和金额较大的(如10000元、20000元、30000元等)可以确定为赠与,其中一些小额转款(如0.01元、133元、209元、399元、418元等),从生活常理分析,该类转款系赠与的可能性较小,系张某为周某支付消费开支和为二人生活开支的可能性更大。在二人同居生活期间,因张某存在承担部分生活支出、为周某代付休闲中心消费款的行为,但具体金额客观上无法确定,法院酌情确定其为生活支出的费用及为周某结算消费款的金额后,判决张某返还余款及周某为其购买的价值2万余元的首饰。李某主张支付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发生婚外情,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并将夫妻共有财产赠送给“第三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其赠与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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