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暖花开,相信不少人都在计划出游。如果想要出游更省心,最好的办法之一就是跟团。在今年的315之际,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涉旅游合同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旅行社将20元的保险降格成了3元的保险,但在之后的旅行中,有客人不慎发生事故,赔偿又该怎么算?
在这起案例中,万某等54人委托代表和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团队旅游合同》,旅游费用每人399元,并且在此基础上加20元的保险费用,委托旅行社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最高保额10万。
旅行团如期出发,但在跟团的第三天,导游组织大家拍照时,由于景点刚下过雨,路面湿滑,万某摔倒后用手掌支撑身体,造成右手的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事后,万某准备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才得知旅行社没有按照约定为团员购买人身意外险,只买了价值3元的旅游险。万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由旅行社承担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3.7万多元损失。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法官麻婵娟表示,根据合同约定,万某支付了相应的旅游费用和保险费用,已经完成了自己的履约义务。旅行社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安排行程,并保障万某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由于旅行社没有按约购买全额保险,并且在旅行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导致万某受伤。虽然受伤在某种程度上游客自己也应负责,但旅行社没有履行合约的行为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如果旅游者拒绝投保,为了避免纠纷,建议在旅游合同中注明“团费不包括保险费用”,并在旅游合同中勾选“放弃购买”。当然,旅游者也可以自行到平台购买旅游意外险。
法官发出提醒,如果有自行购买旅行保险的需求,消费者也要注意提高警惕,留意保单的真实性,保险的期限一定要覆盖出行的期限,保留好相关凭证以方便日后理赔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