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女争去世父母房产 北京二中院:尽主要扶养义务的小儿子获70% 其它子女各10%_热门快报_资讯_绿达之家网[Lvda56.com]

四子女争去世父母房产 北京二中院:尽主要扶养义务的小儿子获70% 其它子女各10%

   2023-02-04 00:11:02 互联网绿达之家网65
核心提示:北京老夫妇去世四子女争房产,法院鼓励精神赡养,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2月2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子女争夺去世父母房产案。

北京老夫妇去世四子女争房产,法院鼓励精神赡养,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2月2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子女争夺去世父母房产案。

案情显示,刘某夫妇婚后共生育四名子女。小儿子刘某某自1975年起一直与刘某夫妇共同生活。刘某夫妇自2012年起先后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刘某某一直悉心照料二位老人并予以精神慰藉。刘某夫妇于2017年先后去世,未留遗嘱,四名子女因诉争房屋的遗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其他三名子女要求法定继承诉争房屋,每人享有25%产权份额。刘某某主张其一直与二位老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

四子女争去世父母房产,北京二中院:尽主要扶养义务的小儿子获70%

四子女争去世父母房产,北京二中院:尽主要扶养义务的小儿子获70%

经调查了解,刘某夫妇虽有稳定的退休收入,但其二人的身体状况需要赡养人给予生活上特殊的照料、精神上更多的陪伴及鼓励。刘某某在与刘某夫妇40余年的共同生活中,兼顾了二人的生活起居、求医问药,给予了二人精神上的慰藉。

法院根据刘某某对两位老人长达几十年如一日的精神赡养、不离不弃的事实情况,结合公平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在遗产分配比例上作出突破性倾斜,确认诉争房屋由刘某某继承70%,其他三名子女各继承10%。

北京二中院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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