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
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系列八
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
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
快递领域
不公平格式条款和现象进行点评
01
未保价的快递发生丢失、损毁等情况,快递公司一般按照较低的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条款:若您未选择保价,当您寄递非生鲜托寄物,在运输环节发生灭失、破损、短少的,本公司在7倍运费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您认为该赔偿标准不足以弥补您的损失,应根据托寄物的实际价值进行保价。如您未保价,视为托寄物价值不超过1000元。
条款:未保价的普通快件破损、毁损,文件、物品破损但不影响主要功能,若您可提供有效货值证明,加盟网点按照有效货值的20%赔偿,文件类最高赔偿100元,物品类最高赔偿300元;若您不能提供有效货值证明,加盟网点按最多10倍运费赔偿,文件类最高赔偿100元,物品类最高赔偿300元。
条款:快件发生损毁、遗失(包括全部或部分损毁、遗失)的,未保价快件,按照实际价值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元(含);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保价且无法提供有效价值证明的,则按照该票快件的快递服务费的3倍赔偿。
点评意见
《邮政法》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邮政企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邮政企业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