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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遇害女生父亲:宣判时被告都瘫了 精神病与立功表现均被驳回

   1970-01-01 08:33:42 互联网绿达之家网150
核心提示:原标题: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二审宣判 维持死刑判决 死者父亲:宣判时我感觉他人都瘫了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9月20日二审宣判,据云南法院网通报

原标题: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二审宣判 维持死刑判决 死者父亲:宣判时我感觉他人都瘫了

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9月20日二审宣判,据云南法院网通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上诉人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盗窃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胜在宣判后告诉记者,他对此次二审结果表示满意,会带着判决书去女儿墓前祭拜,“洪峤通过视频的方式出席了宣判,我感觉他人都瘫在那里了,他应该也知道自己会有这样的一个结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南京遇害女生父亲:宣判时被告都瘫了

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

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并实施具体组织及指挥行为,提供相应资金和部分作案工具,设计诱骗被害人李某月至案发地,提供李某月的行程信息,罪责最为突出;张晨光、曹泽青与洪峤共谋,具体实施杀人行为,共同致李某月死亡,罪责相当,三人均系主犯。

洪峤无视他人生命,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翻供否认指使杀害李某月,毫无悔罪之心,应依法惩处。

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具有坦白情节,判处二人死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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