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主播从业行为,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共同制订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网络主播应坚持正向行为
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崇尚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修养个人品德。
应当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级趣味,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
应当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
专业主播需取得执业资质
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
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平台和经纪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
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
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
网络主播不得出现的31种行为
不得发布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不得发布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