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一审公开宣判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张志南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张志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张志南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志南先后利用担任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和中共福建省委常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经营、用地审批、获取补助及银行贷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32万余元。2007年至2017年,张志南在其负责审批的相关项目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财政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1.48亿余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滥用职权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张志南简历
张志南,男,汉族,1960年10月生,福建龙岩人,197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8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1991年3月起任福建省上杭县县长;
1993年2月起任上杭县委书记;
1995年4月起任龙岩地委委员、宣传部部长;
1997年3月起任共青团福建省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1997年10月起任共青团福建省委书记;
1998年2月起任福建省三明市委常委(正厅级)、副市长;
2002年5月起任福建省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办公厅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
2005年5月起任福建省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2004.09--2007.07中央党校研究生院法学理论专业学习);
2008年1月起任福建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福建省发改委主任、党组书记,2008年8月兼福建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2010年4月起任福建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兼福建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2011年11月起任福建省委常委,福建省政府副省长、党组副书记。2018年1月在福建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继续当选为福建省政府副省长。
中共十七大、十九大代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八届中共福建省委委员,第九届、十届中共福建省委委员、常委。福建省第十次党代会代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